61.问:一幢18层普通住宅, 每层3个单元,层建筑面积小于1000m2,地下一层设停车库。依照新规范6.1.1.2条规定设计,每单元均设一座疏散楼梯,单元间为防火墙。在消防专用梯的设置问题上,规范6.3.2条规定: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本工程每层面积小于1000m2,是否可以仅在一个单元内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此事规范中并无明确说明。请问此类情况应如何掌握? 答:看来,您对每层建筑面积的概念理解错了。根据上述工程设计来看,每个单元为一个防火分区,它不应该是同层三个单元的面积相加之和不大于1500m2
时,应设一台,而应该理解为每个单元内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
时,应设一台。 可想而知:三个单元是不能共用一台消防电梯的。所以,6.3.3.1条规定:“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2.问:当一座建筑的几个面的周围室外地面标高有不同时,(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标高)主楼的安全疏散是否还必须到首层?有的设计者将主楼的安全疏散在裙房的屋面或其他与室外地面相同标高中疏散了(此类安全疏散并未到首层),这样的疏散允不允许?另外这座建筑的层数是从首层计算,还是从疏散层计算? 答:对于一座高层建筑存在多个标高的问题,“高规”中尚无明确规定,遇有具体工程问题可参照《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决。 63.
问:关于在防火分区中使用水雾式、汽雾式防火卷帘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些什么,其取水是否可就近接自附近的消火栓系统,如一类高层,消火栓供水保障时间3.00h。还有人认为可接自喷淋管网(例如,加大水泵流量)是否可行? 答:提出这个问题的建审机关和设计单位比较普遍。在防火分区中使用水雾式、汽雾式以及蒸发式、储水式等类防火卷帘,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满足3.00h供水量的问题。 根据5.4.4条要求:“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一言以蔽之:既然取代防火墙,就应该具备防火墙的防火功能。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为3.00h,防火卷帘也应该是3.00h。毫无疑问,水雾式、汽雾式、蒸发式、储水式防火卷帘的防火功能是能够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的,关键在于为这类防火卷帘供水的系统能否满足3.00h用水需要 --- 因为这些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是靠不间断地为其供水喷雾来维持的。至于供水系统,我们认为: 1.不宜接在自动喷淋管网上。 1)“高规”7.3.3条中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显而易见,接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管上,远远不能满足防火卷帘3.00h的用水量。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10.2.1条规定:“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所以,接在自喷系统中也是违规的。 3) 诚然,为了满足火灾时水雾防火卷帘3h的用水量,将其用水量也计入自喷水池中,并将供水管接在湿式报警阀后面(沿水流方向),以达到卷帘喷雾时即可启动喷淋泵及时补水之目的。但是,万一火灾恰恰发生在洒水喷头保护范围之内,喷头也将同时喷水,我们知道,自动喷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如:中危险级火灾、净空高度8m及其以下,自喷系统的喷水强度为8L/min·m2)远远大于某些品牌水雾防火卷帘(1L/m2.min)的喷水强度。也就是说,在同作用面积的前提下,水雾防火卷帘3h的喷雾用水量,自喷系统动作之后,仅需22.5min即可流光——这还不算卷帘本身喷雾消耗的水量。前以述及,自喷系统的喷水灭火延续时间不能超过1h,否则有害无利。故而,采取增大用水量或加大水泵流量均无补于事。 总之,诸多因素决定:水雾类特级防火卷帘的供水系统不宜接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 2.可以就近接在同层消火栓立管上,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室内消防给水为常高压给水系统,并应在水流进入水雾喷头之前的竖管上接加滤网,以防水中杂质堵塞喷雾微孔; 2)若室内消防给水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则必需做到: A.在保障消火栓3.00h用水量的前提下,另将卷帘所需的3.00h用水量计入消防用水总量之中; B.由于消火栓给水属非自动给水系统,所以必须增设火灾时卷帘的水雾喷头能够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装置,继而以避免无人启动消防水泵(如夜间起火)而造成供水不足; C.由于消防水泵供水压力远远高于卷帘喷头所需雾化压力,所以,必须增设防超压措施,以避免过压损害。
3.设置独立的供水系统是最佳选择 64.问:“高规”7.3.5条规定,“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群,可共用…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可是我们设计的建筑群中,其中最高的三幢楼房都一样高, 是否可以从这三幢最高的楼房中任选一幢设置屋顶水箱? 答:可以从这三幢最高的楼房中任选一幢设置屋顶水箱。 理由:根据静压传递原理,同等高度的楼房之间,其中一幢的高位消防水箱同样能够保证另一幢室内静压的要求,更何况三幢之中任选的一幢屋顶水箱高度一般都高于其他两幢楼房屋面,所以仍能确保火灾初期所需的静压。 65.问: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就是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反言之: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就必须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不对?难道不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比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火灾危险性还要大吗? 答:您对这条的反推理解是不对的。 理由:应注意到本条中所提及的“普通住宅”一词,实际上说的就是“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换言之: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不仅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户外公共场所,如走道、楼梯间等部位也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6.问: 超过50m的商住楼,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是否还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答:是的。还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理由: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这在表3.0.1
“建筑分类”的公共建筑栏里已明确标出。而不是“高规”第1.0.3.1条所指的单纯的居住建筑(包括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根据表3.0.1中所列,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属一类建筑。而“高规”第6.2.1条明确规定,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再看8.2.1条:“除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言外之意: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 ,是不可以做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的。所以,超过50m的商住楼,尽管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仍然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67.问:“高规”8.3.2条规定,“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可否解释一下本条条文说明中所提供的压差法计算公式? 答: 看来您已经发觉公式中存在的问题了。8.3.2条在条文说明中提供了计算公式,这也是目前国内外在高层建筑防烟设计计算中使用较为普遍的基本计算公式。但由于在编、印过程中出现疏忽,致使该公式小有差错。现将其纠正如下: 现公式:
L=O.827×A×△P1/n×1.25
修正后的正确公式:L=0.827A·1.25△P1/n
式中: L:
为保持被加压部位的一定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m3/s);
0.827:漏风系数(例如:消防电梯门、疏散门等);
A:
总有效漏风面积(m2);
△P:
压力差(Pa);
n:
指数,一般取2;
1.25: 其它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68.问:在工程中遇到如下问题,16层住宅地下室楼梯间前室和电梯间前室均有开向一个窗井大于2平米的窗而无加压送风,但是此窗井与户外开口面积仅1.5平米。 所有审核均已通过,但我认为该窗井很难达道自然排烟的功效,而在《高规》中没有找到明确限定窗井开口面积是多少,如4平米、3平米或2平米。也许是我多虑了,还望得到您的教导。 答: 谢谢您提出平时容易被忽略但确十分重要的问题。您的担心并非多虑,该项工程的地下前室排烟窗面积看似符合规范要求,但实际上并未达到规范要求。窗井与户外开口面积不应是1.5m2,而应该是不小于2.0m2
。 理由:如果该前室是在地上,根据“高规”第8.2.2条对自然排烟窗开窗面积的要求“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肯定是符合要求的;但是,对于地下前室的开窗面积来讲,不仅其开窗面积必须得到保障,而且为其服务的窗井截面积也必须得到充分保障——也就是所说,不能小于开窗面积,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地下前室的排烟效果。 看来,您对这项工程的地下排烟窗面积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可以肯定,如果井 69.问:一类高层建筑,前室为开敞式的,不设机械送风,是否可行? 答:对于一类高层建筑是否设机械排烟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如果前室是敞开式的,仅前室部位不设机械送风是可以的。 理由:对于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高规”第8.3.1.1条有明确规定,即:“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反言之: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就没有必要再设机械加压送风了。可想而知:目前比较流行的敞开式前室,其排烟效果更加优越,当然就更没有必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了。 70.问:对于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的送风加压系统设计,我们这里一向都是只给楼梯间送风加压,前室并不设送风系统,我们认为:当火灾发生之后,逃生人群推开通往楼梯间的门,压力自然泄到前室,使楼梯间和前室之间形成压差。可最近新任建审科长要求前室也加送风系统,这个要求是合理要求,还是无理要求?
答:新任建审科长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应按新任建审科长的要求去做。 理由:在我们对“高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这种“简便”的设计方式各地反映较为普遍,但通属违规,这是因为: “高规”8.3.6条明确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很明显,即使必须共用一个系统,也应该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以确保前室具有独立的压力保证,而不可以依靠打开楼梯间的门泄露出的非定值压力来向前室加压,这样做,难于保障前室的额定压力 采用上述“简便”的设计方式,忽视了两项基本理念,致使违背了本规范的初衷,即: 1).火灾发生后,逃生者首先推开的是前室的门进入前室(而不是先推开楼梯间的门),由前室已经具备的25~30Pa的压力将追随逃生者的烟气拒之门外——造成人流与烟流相反的安全走势,然后再推开掩闭着的楼梯间的门,进入已具40~50Pa压力的安全区域; 反之,当逃生者推开前室门,由于楼梯间的门呈掩闭状态,前室没有压力,追随而来的烟气必将称虚而入,由于流体突扩作用,烟气迅速布满前室上部空间,即使逃生者跑至楼梯间门前,推开防火门使楼梯间的压力泄入前室,也难再将烟气逼出。这一现象,我们在开展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研究》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2).因为衡量防烟楼梯间的压力为静压,所以,当人们开启楼梯间门的瞬间,楼梯间与前室的压力即成平衡状态,从而破坏了楼梯间与其前室的压差效果。 71.问:第9.4.2条“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中所说的住宅部分是否指住宅套内可不设报警系统? 答:不是仅指住宅套内。住宅部分的套内、套外均可不设自动报警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