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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系统识别):
第九章其他专业与电气设计相关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3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条文:《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的3.1.1条
3.1.1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渣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
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
必须采用经国家产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符合系统设计
要求。
☆条文:《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的3.3.2条
3.3.2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要求,并应与所选比例混合
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匹配,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
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
2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
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3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且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
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4泡沫液泵应能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
6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条文:《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的6.1.2条
6.1.2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先报警装置;
☆条文:《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的6.2.2条
6.2.2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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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
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
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3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
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8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
☆条文:《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的8.1.5条
8.1.5泡沫消防泵站内应设置水池(罐)水位指示装置。泡沫消防泵站应设置与
本单位消防站或消防保卫部门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无电气强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无电气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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