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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系统识别):
《关于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
(大发改办字【2015】63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下行,使供暖企业成本发生变化。为了体现公共服务的公
益性,保障和改善民生,形成合理的供暖价格调整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和相关价格管理政策法规,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适当调整”
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8元调整为26元;
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33元调整为31元。上述价格中,每平方米含
保险费0.20元,由供暖企业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二、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三、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
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具体收费标
准为:
1.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2.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
3.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
4.经供暖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
协商议定收费;
5.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
四、非居民住宅供暖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含0.3米)加价10%,
不足0.3米不加价。室内净高超过7米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收费。
五、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的供暖价格,以及企
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的职工和学生宿舍的供暖价格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国家、
省、市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各供暖企业按相关文件执行。
六、因特殊供暖方式或用户对供暖有特殊要求,其价格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
七、供暖价格调整后,2005年以来制定并已实施的各项供暖补贴政策不变。从2016
年1月1日开始,补贴标准按调价后的价格标准计算。
八、采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4日止,其中2015-2016年采暖
缴费期延长至11月25日。为确保用户利益,供暖企业应退还已缴费用户多缴的费用;
用户自愿将多缴费用冲抵下一个供暖期采暖费用的可以冲抵。
九、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
新调整后的供暖价格,旅顺口区、金州新区、保税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补贴政策及缴费细则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确定。其它区市县、先导区的供暖价格及
配套政策,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相关规定程序制定或调整,并报市发展改革委(物
价局)、建委、财政局备案。
十、本通知自2015年11月5日开始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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