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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系统识别):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
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
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
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
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
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
新设备。1-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
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
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
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
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
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
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
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
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
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
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
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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